2019-08-06
申請回收獎勵金須知
一、 獎勵對象:車輛所有人之汽車車齡達十年以上或機車車齡達七年以上,經完成報廢回收程序後,得申請回收獎勵金。但所有人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者,不得申請。
二、 回收程序:申請者應檢具車輛登記人名義之車籍證明文件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廢機動車輛受補貼機構辦理廢車回收,取得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並向公路監理機關完成車籍報廢或繳銷。
三、 申請期限:申請者應自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所載回收日期之次日起五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四、 獎勵金數額:(一)廢汽車每輛為新臺幣一千元。(二)廢機車每輛為新臺幣三百元
五、 申請方式:
(一)申請者應以網路方式,至中央主管機關網站申請回收獎勵金。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書面申請:
1.車輛所有人姓名含教育部研訂之「罕用字」、「異體字」。
2.車輛所有人變更姓名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3.車輛所有人死亡。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二)符合前項但書規定之書面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1. 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申請書。
2. 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
3. 車輛所有人之身分證影本。
4. 公路監理機關核發之報廢或繳銷異動證明影本。
5. 車輛所有人死亡者,應檢具死亡繼承委託書及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
六、 審查及撥付方式: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確認符合回收程序,且非重複申請、非失竊車輛後,以電匯方式撥付獎勵金予申請者。但以書面申請者,得以支票撥付之。
七、 申請者檢附之文件有不實造假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獎勵,並追繳已撥付之獎勵金。